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南昌市野外广告设置处理办法》的决议

  (2006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2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修正,依据2018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野外广告设置处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野外广告处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野外广告的挂号、内容查看及其监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则履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外广告,是指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许服务供给者承当费用,经过必定前言和方法直接或许直接介绍其推销的产品或许所供给服务的下列野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野外广告设备,是指在野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设备、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担任全市野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处理和归纳和谐作业;区城市处理主管部分依照处理权限担任本辖区内野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处理作业。

  第五条设置野外广告应当遵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漂亮、结实安全的准则。

  第六条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分拟定本市野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发布施行。

  野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应当包含野外广告设备设置的条件、地址、品种、规划、规范、有效期限等首要内容。

  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应当依据野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范,编制野外广告设备设置技术规范。

  第七条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在编制野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九条设置野外广告设备的场所或许设备的运用权能够经过揭露投标、拍卖、协议等方法获得。其间设置野外广告设备的公共场所、公共设备的运用权,应当经过投标、拍卖或许其他揭露竞赛方法获得。公共场所、公共设备的规模和投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则获得公共场所、公共设备运用权的,视同已处理规划等有关批阅手续。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许公共设备上设置的野外广告设备,其运用期限不超越5年。期满需延伸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阅机关处理延期手续。

  因举行大型文明、体育、公益活动或许举行各类产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野外广告设备,设置者应当在活动完毕后两日内予以撤除。

  第十二条设置大型野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三)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阐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作出答应或许不予答应的书面决议,予以答应的,颁布野外广告设置答应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其间,在重要场所、首要路途两边设置大型野外广告的,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再作出决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涂抹、租借、出借、倒卖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野外广告设置答应证。

  第十三条设置临时性大型野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作业日内作出答应或许不予答应的书面决议,予以答应的,颁布野外广告设置答应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答应设置的野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照赞同的方位、规范、数量、时刻、造型、用材设置,不得私行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原答应程序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五条野外广告设备不得空置,野外广告设备暂不发布广告超越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弥补。

  在野外广告设备上,野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发布必定数量或许份额的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需求在野外粘贴、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分赞同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粘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上粘贴、悬挂的,应当经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赞同,并依照赞同的地址、时刻粘贴、悬挂。赞同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铲除。

  第十七条在寓居区及其周边设置野外广告,应当防止噪声污染、光污染,不得影响通风、采光。

  第十八条使用候车亭、站牌、车站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备设置野外广告,不得影响辨认和阻碍通行。

  第十九条使用各类线杆设置野外广告,每杆最多设置两幅,每侧一幅,并不得阻碍路途交通安全视距;同一路段应当做到款式、颜色、高度、朝向共同。

  第二十条野外广告装备夜间照明设备的,应当坚持照明设备无缺,并依照规则时刻开关照明设备。

  第二十一条野外广告及其设备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对野外广告及其设备的日常保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损等影响市容或许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新。

  第二十二条野外广告设备的设置者应当定时或许依据骤变气候对野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查看,确保野外广告设备的安全和结实,设置者每年应当对野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并将检测成果奉告市城市处理主管部分;安全查看或许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到达安全要求。

  大型野外广告设备的设置者应当依据野外广告安全处理的需求投保野外广告大众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或许公共利益需求,有关部分依法改变或许撤除依法设置的野外广告,给野外广告设置者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处理行政法律部分依照下列规则处置:

  (一)未经赞同设置大型野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撤除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经赞同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上粘贴、悬挂野外广告或许在电线杆、树木、寓居楼道上涂写、描写野外广告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正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野外广告及其设备破损、脱色、字体残损,影响市容的,责令期限修理;逾期不修理的,责令撤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野外广告设备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越15日不弥补公益广告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依照规则时刻开关野外广告照明设备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处理部分处置的,由有关行政处理部分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城市处理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