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电案件的发案原因及应对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电力公司进行全面深化改革,企业制度逐渐完备,特别是经过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一些电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水平低下,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因而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等涉电案件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个别地区个别企业,呈现出增多的趋势。法治工作差是酿发和导致企业陷入经济纠纷、诉讼纠纷、官司缠身以及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原因。一些电力企业由于没把好“法律关”而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如:不依法决策失误多损失大,合同审查管理不规范纠纷多,依法管理企业不严漏洞多,不善于用法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被侵权多等。据有关联的资料,电力企业仅每年企业聘请诉讼、项目代理律师和诉讼费开支就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应引起各级领导及经营管理人员格外的重视。为依法有效遏制涉电案件一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此作以下初步研究和分析。

  投资、合资、担保、设备购销、物资采购、购售电、建设施工等合同纠纷,尤其是近年来的涉外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而签订的合同存在缺陷所造成。合同有缺陷,缺乏审查,现在出现了问题;涉外合同,急于求成,谦让外方或缺乏经验。

  投资收不回、投资达不到预期目的也是原因的一种。有的是市场不明,乱投资;有的是投资方向错误或决策失误;有的是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经营手段、缺乏市场营销经验与专业技术人员,习惯用管理电力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第三产业,且依赖性强,始终离不开电力企业这一母体等。

  担保被追索也会造成经济纠纷。随着电力建设快速地发展,企业之间经济交往日渐密切,企业对外担保、企业之间交叉担保引起的担保之债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电力企业每年对外担保的数额惊人。除电力建设正常担保外,有的单位其一年的担保金额数亿元。二是个别企业对外担保数额超出其全部实有资产,已资不抵债。三是除对其所属单位、多经企业担保外,还对电力企业以外的单位担保。四是担保混乱,有的企业究竟对外担保了多少债务不清楚。

  主要是电力损害赔偿案还有因窃电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案、劳动争议等纠纷案居高不下。

  这几年,个别供电企业被电力损害赔偿案“打”得晕头转向,特别是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索赔案,索赔数额之大、发案率之高,前所未有。为何会产生这种局面?这里既有政府部门的问题,也有企业的问题,更有被伤害人自身的问题以及自然灾害等。

  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索赔案存在的主体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在赔偿数额上没有一个全面的、规范的、统一的标准,以致在赔偿数额上弹性特别大,二是企业的电力设施产权管理不到位,供用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或设备年久失修,在10 k V线路下、变压器旁违章违法建筑多,架空输电线路的建设标准没有严格按电力规程要求,电力设施的安装不规范,配电设施没有围栏或有围栏未达到标准,台墩式变压器台墩未达到高度,对电力设施监管不力,电力设施没有悬挂警示标志。三是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用电意识差、监护人监护不力。四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倒杆断线等事故增多。主要发生地为住宅区架空电力线路,养鱼区架空电力线路,农村、城镇配电设施,农民住房。

  火灾事故索赔案存在的主体问题:电力设施老化,电力设施安装偷工减料,电线、电器质量有问题,装修不合理,电器不正确使用等。主要发生地为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商业市场、商住合一场所。

  家用电器索赔案存在的主体问题:电压质量、电器自身问题和不正确使用等。主要发生地是居民区。

  窃电数额较大本属刑事案件,但由于法律和法规不健全,有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电力企业和国家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由于电力企业收集的窃电证据不充分,而被法院判为被处罚方而赔礼道歉的典型案例。这说明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存在一些疏漏,有空子被别人钻,应吸取教训。

  一是查处程序不合法。没有严格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二是窃电证据不充分。没有当场抓住;或当场抓住当事人没有签字,提起的证据不充分;或法律文书不规范等。

  这些年来,电力企业淘汰、关闭了一批中温中压机组老厂,对这类电厂土地的使用,国家有严格的政策限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补交出让金,这一点应引起足够重视,以避免纠纷。目前电力企业已胜诉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主要是土地使用权被他人侵占,电力企业方起诉的案件。

  一是电厂土地使用权被侵占。未经许可在电厂厂区内建私房:电厂建筑设计企业将其在建设期使用的房屋在建设期结束后卖给当地居民。二是火电厂灰场被侵占。在灰场建私房或种植经济作物,现因电厂要综合利用,引发纠纷。三是水库及淹没区受威胁被侵占。在水库大坝炸鱼,设施保护区内、水库淹没区种庄稼。四是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被侵占。五是输电线路杆塔用地权属争执等。

  多年以来,电力企业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内部退养政策,为电力企业走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有的单位在具体操作上方法简单、欠妥,加上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等,导致劳动争议纠纷不断,问题表现在:

  一是劳动关系的聘用与解聘没按法定程序办。二是停留职未办手续,现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下岗分流后,而不正当使用下岗分流人员。四是签订内退协议后反悔等

  继水资源费纠纷后,又不断发生了二氧化硫收费和河道占用费、水面占用费、灰场改变地貌费(水土流失保持补偿费)、排水费重复收取等,各项收费每年给电力企业增加了很大负担,不少电力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乱收费方面做出了努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主要表现在:二氧化硫零起点收费,而不是超标收费;收费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重复收费(如排水费,水利、环保部门两家同时收)、建设工程中产生的一些乱收费等。

  电力企业绝不是真空,同样也存在着刑事案件突发的问题,主要是贪污受贿、渎职、玩忽职守、重大事故、洗钱等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案较多,以致有的电力企业被监察部门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应引起重视。

  主要表现在对外乱投资、乱担保造成的渎职、不注重生产安全造成重大伤亡的重大事故、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的贪污受贿等。

  法制教育预防:提高全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制度预防,通过建章立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岗位预防:对事关企业经济利益的关键岗位如投资、财务、运营、采购等,要重点关注。

  监督预防:发挥审计、监察、纪检、法律等部门不同的监督功能,完善内部监控体系。

  行为把关预防:企业一切行为要合法、规范,尤其是要严格合同、协议的超前把关,防范投资、担保、经营风险。

  文件审查预防:企业的法律文件如合同,是企业的法律,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在正式签订前没有把住审查关,出现失误是巨大的,还可以毁掉一个企业,所以要做好文件审查预防。

  做好企业的依法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各项工作全过程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提升公司投资、决策水平和能力,做好企业依法投资、决策管理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和能力,做好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工作;提升公司资金管理上的水准和能力,做好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升公司依法管理财务水平和能力,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依法理顺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稳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公司劳动力、人力资源的管理上的水准和能力,做好企业劳动力、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进行合同审查、管理上的水准和能力,做好企业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进行资产管理上的水准和能力,做好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进行各项专业业务管理上的水准和能力,做好企业各项专业业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法律培训工作,提升公司解决、处理各类纠纷的水平;提高依法反腐倡廉、防止单位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水平和能力,做好企业廉洁自律工作;提高依法自我保护的水平和能力,做好企业法制宣传工作;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建设和管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法律把关工作。

  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提高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和合同审查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水平。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它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其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它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合同分级管理、授权委托管理、合同审核会签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台账及统计报表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对合同管理情况做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各部分都不可缺、不可少,一定要强化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和合同审查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水平。

  要发挥资金、决策委员会的作用。确实有一些分支机构超越权限范围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造成非常大经济损失。各单位要严格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制度,发挥资金、决策委员会的作用。

  必须做好电力设施管理工作,减少并避免人身触电伤亡案件的发生。要加强电力法律和法规、电力常识的宣传教育,大力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增强安全用电意识;要持续进行旨在消除不安全风险隐患以及影响人身、电网安全的大检查;城网农网建设、改造起点要高;要从维护电网安全的高度出发,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发生触电伤亡事故时,要严格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村触电事故统计规程》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同时,要督促立法部门尽早出台《人身触电赔偿办法》,规范赔偿标准。

  在打击窃电犯罪活动中,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反窃电措施,标本兼治,持久作战;配合公检法部门有效地开展反窃电工作;加强供电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素质、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严格查电程序,注重窃电证据的收集;充实用电检查队伍,配备必要设施。

  总而言之,法律风险是企业最大的风险,依法建章立制、促使公司实现法制化管理是依法治电的基础。电力企业要切实将法律保障手段引入决策机制,企业重大商业活动特别是涉及投资、改组改制、知识产权等事项必须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要逐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使法律工作渗透到合同的前期资信调查、签订、履行、变更等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企业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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