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法令(十一)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对用电人中止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电人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许损害公共安全。

  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康复供电。不能及时康复供电的,应当向用电人阐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纳停限电办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获得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

  (三)假造、敞开法定的或许经授权的计量检定组织加封的用电计量设备封印用电;

  (五)改动用电计量设备计量准确性,或许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许时钟,使其少计量或许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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