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关于修正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的决议》现已2020年11月27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依据《规章拟定程序法令》规则,为防止规章与机构改革不符或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市决议对《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正,首要修正内容如下:

  1.第二条第二款“公共绿洲等市政基础设备(以下通称城市路途)”修正为:“绿洲等市政基础设备(以下通称城市基础设备)”;

  2.添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从政府主导、归纳和谐、规划引领、统筹建造、信息同享、安全运转的准则”;

  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明和旅行、应急处理、城管、行政批阅等相关职能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管线相关处理作业。

  管线产权及处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担任所属管线及其隶属设备的日常处理和保护,并承受相关处理部分的统筹和谐和监督处理。

  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具体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搜集、保管、运用以及管线归纳信息系统的建造、动态更新、保护等日常处理作业”;

  5.第六条第二款修正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组织编制操控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第八条第一款“应当到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查询施工规划内的管线现状材料”修正为:“应当到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和相关管线产权与处理部分查询施工规划内的管线.第九条修正为:“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处理规划验线.第十一条修正为:“管线工程建造完成后,各相关单位联合检验,不契合规划要求及其他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检验”;

  9.删去第十二条中关于“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市政府批阅的年度城市建造方案内容奉告城市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的规则;

  12.第二十四条“因城市路途规划引起的管线迁改费用悉数列入政府出资项目概算”修正为:“因城市路途规划建造引起的管线迁改费用悉数列入政府出资项目概算”;

  13.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正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纳规划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应当依照建造工程竣工联合检验的规则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检验”;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担任归纳管廊本体及其隶属设备的运营处理;各管线单位担任入廊管线的设备保护及日常处理。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应当为管线单位施行日常保护、抢修作业供给便当条件”;

  15.第四十三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违规施工构成管线损坏的,管线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16.将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城市处理主管部分”修正为“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市规划主管部分”修正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市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修正为“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

  《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2018年12月25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依据2020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建造和处理,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确保管线安全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鄂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规划内进行城市管线规划、测绘、建造、运转保护及其信息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路途、桥梁、人行通道、公共广场、绿洲等市政基础设备(以下通称城市路途)规划红线规划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讯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归纳管沟(群)、城市地下归纳管廊及其隶属设备。

  第三条 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从政府主导、归纳和谐、规划引领、统筹建造、信息同享、安全运转的准则。

  第四条 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管线建造的监督处理、归纳和谐和查看辅导作业。

  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明和旅行、应急处理、城管、行政批阅等相关职能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管线相关处理作业。

  管线产权及处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担任所属管线及其隶属设备的日常处理和保护,并承受相关处理部分的统筹和谐和监督处理。

  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具体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搜集、保管、运用以及管线归纳信息系统的建造、动态更新、保护等日常处理作业。

  第五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许处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许处理的城市管线安全担任,拟定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转。

  第六条 有关职业处理部分应当组织产权和处理单位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管线专项规划的联接和和谐,将其归入城乡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管线归纳规划,合理确认各类管线的空间方位、规划、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组织编制操控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的操控要求。

  第七条 新(改、扩,下同)建管线工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请求规划答应;与路途同步建造的管线工程,可与路途工程一起请求规划答应;触及自来水管线的,应当同步规划、建造市政消火栓。

  第八条 管线建造单位请求处理管线建造工程规划答应时,应当到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和相关管线产权与处理部分查询施工规划内的管线现状材料,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管线现状材料。

  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材料或许管线材料不明的,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组织勘探,担任查明并构成测绘材料。获取管线现状材料的本钱归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处理规划验线手续。

  第十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丈量,构成精确且契合有关规范、质量要求的竣工丈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丈量图。竣工丈量所需费用归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造完成后,各相关单位联合检验,不契合规划要求及其他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检验。

  第十二条 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管线归纳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建造方案,拟定新建管线或许改造、搬迁、抛弃既有管线方案并报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

  (一)沿路途规划的城市管线应当与路途中心线平行,地下管线要坚持安全距离、削减搅扰穿插;

  (四)拟建管线躲避已建成的管线,分支管线躲避骨干管线,暂时管线躲避持久管线,压力管线躲避重力自流管线,可曲折管线躲避不易曲折管线,小口径管线躲避大口径管线;

  (五)城市骨干道或许布设骨干地下管线的路途,优先选用归纳管廊。已在管廊中预留地下管线方位的,不得再另行组织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线方位;

  (六)地下管线埋设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依照国家有关技能规范、规范施行。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施工答应手续。

  第十五条 管线建造需求暂时占用或许发掘既有城市路途的,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请求处理暂时占用或许发掘批阅手续。

  新建城市路途交付运用后5年内、大修路途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由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路途独自进行管线建造的,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在处理占道发掘批阅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造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状况,拟定管线保护办法。

  第十七条 新建城市路途建造项目,管线产权单位确因特别原因不能依照规划要求同步出资建造路途隶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路途建造单位或许政府依法确认的建造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许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许预留的通道,能够出售或许出租给管线运用单位,具体办法由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会同市发改、财务等部分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与城市路途同步建造的,路途建造单位应当施行下列责任:

  (四)事前告诉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及隶属设备的监护作业;

  (一)管线与城市路途同步建造的,管线建造恪守路途建造单位组织的建造工期;

  (二)管线独自建造的,事前告诉其他相关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线设备的监护作业;

  (二)拟定确保施工区域管线安全的办法,并与相关管线产权或处理单位签定管线保护协议;

  (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交底,清晰现场安全担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

  (四)依照经查看经过的施工图规划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能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五)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许市政、美化、人防工程和文物、建(构)筑物等构成影响的,应当采纳相应的保护办法,并及时告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辅导和监护;

  (六)施工单位需关闭、占用消防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提早告诉消防部分,防止影响消防救援;

  (七)因施工损坏有关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当当即罢工,采纳安全保护办法,并及时告诉有关单位抢修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的勘测、测绘、规划、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依照有关技能规范要求打开相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准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确需架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现有架空管线应当依照方案或许合作城市建造,改造入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规划建造需求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搬迁、改建管线的,管线产权或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迁改作业,由管线权属单位担任组织施行迁改。

  路途建造单位与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洽谈,就迁改工程的相关费用达成协议,并按程序处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电力、供水管线迁改由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组织施行,因城市路途规划建造引起的管线迁改费用悉数列入政府出资项目概算;通讯、燃气管线迁改,由路途建造单位建造管沟(群)或许供给其他预留通道,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自行组织迁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自行组织撤除并承当迁改费用:

  (三)经规划同意但超越暂时有效期且在规则期限内未处理延期手续的暂时管线;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操控箱、接线柜等管线地上隶属设备的建造,应当依照城市景象要求,结合路途和绿洲等规划,合理确认具置,设置适宜的外观方式、尺度和颜色等,不得影响路途通行和已有管线的安全运转。

  设在城市路途上的各类管线的查看井、箱盖或许其他隶属设备呈现缺失、破损、污染、移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时,由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监督其产权和处理单位及时修正。

  第二十七条 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依照规范设置辅佐设备,还需契合下列要求:

  (二)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修应当与人行道铺砌一起,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标高一起;

  (三)井盖强度、结实度、结构稳定性、安全性、通行舒适性等应当契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检验,经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经竣工检验的管线工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采纳制品保护办法,并拟定应急处置预案。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纳规划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应当依照建造工程竣工联合检验的规则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检验。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担任归纳管廊本体及其隶属设备的运营处理;各管线单位担任入廊管线的设备保护及日常处理。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应当为管线单位施行日常保护、抢修作业供给便当条件。

  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对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转担任,并施行下列责任:

  (一)打开日常处理和保护作业,树立安全出产责任制,及时保护管线及隶属设备;

  (三)依照有关规则和规范设置安全防范设备,定时进行安全评价和运转状况评价,严格施行安全处理制度和安全技能规程;

  (四)树立健全危险排查处理和危险处理体系,发现事端危险的及时采纳办法消除危险,对排查出来且不能当即整改的危险进行动态监控,对周围有并行或穿插管道的管线进行要点监测,确保管线及其隶属设备安全运转;

  (五)拟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应急处理部分和其他负有安全出产监督处理责任部分存案,定时打开应急演练;

  (六)路途、其他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管线构成影响时,及时向路途建造单位、其他管线工程建造单位供给实在、精确、无缺的管线现状材料,并在接到路途建造单位、其他管线工程建造单位告诉后,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管线设备的监护作业;

  (七)对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触及的区段和场所进行要点巡查和监测,强化监控预警,确保管线及其隶属设备无缺、彻底、正常运转;

  (九)产生管线事端后,依照预案组织施行抢修,并向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职业主管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陈述;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生毛病需求发掘路途进行紧迫抢修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载,一起向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公安交警部分陈述,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不得私行搬迁、改变或许抛弃管线。确需搬迁、改变、抛弃管线的,除依法处理批阅手续外,还应当向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和管线职业主管部分存案。搬迁、改变管线应当不损坏现有消火栓,确需搬迁、改变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应当依照建造规范建造消火栓。

  抛弃的管线应当及时撤除,不能撤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查看井封填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抛弃管线未及时撤除而构成安全出产事端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六)私行进行发掘取土、碾压爆炸、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等作业以及栽培深根植物;

  第三十四条 管线信息处理应当坚持一起规范、资源整合、归纳运用、信息同享的准则。

  第三十五条 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应当树立和保护地下管线归纳处理信息系统,将竣工丈量效果、普查、补测补绘效果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信息归入地下管线归纳处理信息系统,施行动态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依据管线普查作业的技能规程、规范和规范,对已有管线打开普查和补测补绘作业,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构成的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完毕后三个月内归集至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归入地下管线归纳处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树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或许运用信息化手法,实时贮存、更新地下管线信息。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信息规范和有关要求,将更新的地下管线信息按季度报送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以及其职业主管部分,而且对信息的实在性、精确性、无缺性担任。

  第三十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检验后三个月内,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管线工程勘测、规划、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帮忙建造单位搜集、收拾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线普查、归纳处理信息系统运转保护和数据更新经费归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运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恪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则,并处理相关保密手续。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工程档案的搜集、保管和运用等作业,依照规则向社会公众供给管线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法令、法规和规章有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管线或许路途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地下管线与路途同步施工时,未依照路途工程建造单位组织的合理工期建造的;

  (四)未按规则事前告诉管线处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作业的;

  (七)向城建档案处理机构移送的管线工程项目档案不实在、不精确、不无缺的。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管线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查看经过的工程规划图纸、技能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许未采纳补救办法的,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办法规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线建造单位、施工单位、产权和处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背本办法规则,构成公共利益或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危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北至长江水域,南到新庙、泽林的南界,西起汉鄂高速路、外环路西段,东至武九、京九联络线跨江大桥。

  在城市路途规划红线规划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造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迫抢修、城市路途或许城市管线建造项目规划红线规划外的管线建造活动,依照现行有关规则施行。

  燃油、工业等用处的管线及其隶属设备的建造依照有关法令、法规施行,并应当恪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处理的规则。

  《关于修正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的决议》现已2020年11月27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依据《规章拟定程序法令》规则,为防止规章与机构改革不符或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市决议对《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正,首要修正内容如下:

  1.第二条第二款“公共绿洲等市政基础设备(以下通称城市路途)”修正为:“绿洲等市政基础设备(以下通称城市基础设备)”;

  2.添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从政府主导、归纳和谐、规划引领、统筹建造、信息同享、安全运转的准则”;

  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明和旅行、应急处理、城管、行政批阅等相关职能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管线相关处理作业。

  管线产权及处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担任所属管线及其隶属设备的日常处理和保护,并承受相关处理部分的统筹和谐和监督处理。

  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具体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搜集、保管、运用以及管线归纳信息系统的建造、动态更新、保护等日常处理作业”;

  5.第六条第二款修正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组织编制操控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第八条第一款“应当到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查询施工规划内的管线现状材料”修正为:“应当到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和相关管线产权与处理部分查询施工规划内的管线.第九条修正为:“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处理规划验线.第十一条修正为:“管线工程建造完成后,各相关单位联合检验,不契合规划要求及其他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检验”;

  9.删去第十二条中关于“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市政府批阅的年度城市建造方案内容奉告城市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的规则;

  12.第二十四条“因城市路途规划引起的管线迁改费用悉数列入政府出资项目概算”修正为:“因城市路途规划建造引起的管线迁改费用悉数列入政府出资项目概算”;

  13.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正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纳规划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应当依照建造工程竣工联合检验的规则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检验”;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担任归纳管廊本体及其隶属设备的运营处理;各管线单位担任入廊管线的设备保护及日常处理。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应当为管线单位施行日常保护、抢修作业供给便当条件”;

  15.第四十三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违规施工构成管线损坏的,管线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16.将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城市处理主管部分”修正为“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市规划主管部分”修正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市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修正为“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

  《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处理暂行办法〉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建造和处理,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确保管线安全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鄂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规划内进行城市管线规划、测绘、建造、运转保护及其信息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路途、桥梁、人行通道、公共广场、绿洲等市政基础设备(以下通称城市路途)规划红线规划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讯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归纳管沟(群)、城市地下归纳管廊及其隶属设备。

  第三条 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从政府主导、归纳和谐、规划引领、统筹建造、信息同享、安全运转的准则。

  第四条 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管线建造的监督处理、归纳和谐和查看辅导作业。

  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明和旅行、应急处理、城管、行政批阅等相关职能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管线相关处理作业。

  管线产权及处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担任所属管线及其隶属设备的日常处理和保护,并承受相关处理部分的统筹和谐和监督处理。

  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具体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搜集、保管、运用以及管线归纳信息系统的建造、动态更新、保护等日常处理作业。

  第五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许处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许处理的城市管线安全担任,拟定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转。

  第六条 有关职业处理部分应当组织产权和处理单位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管线专项规划的联接和和谐,将其归入城乡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管线归纳规划,合理确认各类管线的空间方位、规划、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组织编制操控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的操控要求。

  第七条 新(改、扩,下同)建管线工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请求规划答应;与路途同步建造的管线工程,可与路途工程一起请求规划答应;触及自来水管线的,应当同步规划、建造市政消火栓。

  第八条 管线建造单位请求处理管线建造工程规划答应时,应当到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和相关管线产权与处理部分查询施工规划内的管线现状材料,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管线现状材料。

  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材料或许管线材料不明的,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组织勘探,担任查明并构成测绘材料。获取管线现状材料的本钱归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处理规划验线手续。

  第十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丈量,构成精确且契合有关规范、质量要求的竣工丈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丈量图。竣工丈量所需费用归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造完成后,各相关单位联合检验,不契合规划要求及其他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检验。

  第十二条 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管线归纳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建造方案,拟定新建管线或许改造、搬迁、抛弃既有管线方案并报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

  (一)沿路途规划的城市管线应当与路途中心线平行,地下管线要坚持安全距离、削减搅扰穿插;

  (四)拟建管线躲避已建成的管线,分支管线躲避骨干管线,暂时管线躲避持久管线,压力管线躲避重力自流管线,可曲折管线躲避不易曲折管线,小口径管线躲避大口径管线;

  (五)城市骨干道或许布设骨干地下管线的路途,优先选用归纳管廊。已在管廊中预留地下管线方位的,不得再另行组织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线方位;

  (六)地下管线埋设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依照国家有关技能规范、规范施行。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施工答应手续。

  第十五条 管线建造需求暂时占用或许发掘既有城市路途的,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请求处理暂时占用或许发掘批阅手续。

  新建城市路途交付运用后5年内、大修路途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由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路途独自进行管线建造的,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在处理占道发掘批阅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造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状况,拟定管线保护办法。

  第十七条 新建城市路途建造项目,管线产权单位确因特别原因不能依照规划要求同步出资建造路途隶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路途建造单位或许政府依法确认的建造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许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许预留的通道,能够出售或许出租给管线运用单位,具体办法由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会同市发改、财务等部分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与城市路途同步建造的,路途建造单位应当施行下列责任:

  (四)事前告诉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及隶属设备的监护作业;

  (一)管线与城市路途同步建造的,管线建造恪守路途建造单位组织的建造工期;

  (二)管线独自建造的,事前告诉其他相关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线设备的监护作业;

  (二)拟定确保施工区域管线安全的办法,并与相关管线产权或处理单位签定管线保护协议;

  (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交底,清晰现场安全担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

  (四)依照经查看经过的施工图规划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能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五)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许市政、美化、人防工程和文物、建(构)筑物等构成影响的,应当采纳相应的保护办法,并及时告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辅导和监护;

  (六)施工单位需关闭、占用消防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提早告诉消防部分,防止影响消防救援;

  (七)因施工损坏有关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当当即罢工,采纳安全保护办法,并及时告诉有关单位抢修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的勘测、测绘、规划、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依照有关技能规范要求打开相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准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确需架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现有架空管线应当依照方案或许合作城市建造,改造入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规划建造需求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搬迁、改建管线的,管线产权或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迁改作业,由管线权属单位担任组织施行迁改。

  路途建造单位与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洽谈,就迁改工程的相关费用达成协议,并按程序处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电力、供水管线迁改由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组织施行,因城市路途规划建造引起的管线迁改费用悉数列入政府出资项目概算;通讯、燃气管线迁改,由路途建造单位建造管沟(群)或许供给其他预留通道,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自行组织迁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自行组织撤除并承当迁改费用:

  (三)经规划同意但超越暂时有效期且在规则期限内未处理延期手续的暂时管线;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操控箱、接线柜等管线地上隶属设备的建造,应当依照城市景象要求,结合路途和绿洲等规划,合理确认具置,设置适宜的外观方式、尺度和颜色等,不得影响路途通行和已有管线的安全运转。

  设在城市路途上的各类管线的查看井、箱盖或许其他隶属设备呈现缺失、破损、污染、移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时,由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监督其产权和处理单位及时修正。

  第二十七条 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依照规范设置辅佐设备,还需契合下列要求:

  (二)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修应当与人行道铺砌一起,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标高一起;

  (三)井盖强度、结实度、结构稳定性、安全性、通行舒适性等应当契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检验,经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经竣工检验的管线工程,管线建造单位应当采纳制品保护办法,并拟定应急处置预案。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纳规划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应当依照建造工程竣工联合检验的规则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检验。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担任归纳管廊本体及其隶属设备的运营处理;各管线单位担任入廊管线的设备保护及日常处理。

  归纳管廊建造运营单位应当为管线单位施行日常保护、抢修作业供给便当条件。

  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对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转担任,并施行下列责任:

  (一)打开日常处理和保护作业,树立安全出产责任制,及时保护管线及隶属设备;

  (三)依照有关规则和规范设置安全防范设备,定时进行安全评价和运转状况评价,严格施行安全处理制度和安全技能规程;

  (四)树立健全危险排查处理和危险处理体系,发现事端危险的及时采纳办法消除危险,对排查出来且不能当即整改的危险进行动态监控,对周围有并行或穿插管道的管线进行要点监测,确保管线及其隶属设备安全运转;

  (五)拟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应急处理部分和其他负有安全出产监督处理责任部分存案,定时打开应急演练;

  (六)路途、其他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管线构成影响时,及时向路途建造单位、其他管线工程建造单位供给实在、精确、无缺的管线现状材料,并在接到路途建造单位、其他管线工程建造单位告诉后,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管线设备的监护作业;

  (七)对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触及的区段和场所进行要点巡查和监测,强化监控预警,确保管线及其隶属设备无缺、彻底、正常运转;

  (九)产生管线事端后,依照预案组织施行抢修,并向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职业主管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陈述;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生毛病需求发掘路途进行紧迫抢修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载,一起向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公安交警部分陈述,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不得私行搬迁、改变或许抛弃管线。确需搬迁、改变、抛弃管线的,除依法处理批阅手续外,还应当向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和管线职业主管部分存案。搬迁、改变管线应当不损坏现有消火栓,确需搬迁、改变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应当依照建造规范建造消火栓。

  抛弃的管线应当及时撤除,不能撤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查看井封填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抛弃管线未及时撤除而构成安全出产事端的,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六)私行进行发掘取土、碾压爆炸、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等作业以及栽培深根植物;

  第三十四条 管线信息处理应当坚持一起规范、资源整合、归纳运用、信息同享的准则。

  第三十五条 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应当树立和保护地下管线归纳处理信息系统,将竣工丈量效果、普查、补测补绘效果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信息归入地下管线归纳处理信息系统,施行动态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依据管线普查作业的技能规程、规范和规范,对已有管线打开普查和补测补绘作业,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构成的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完毕后三个月内归集至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归入地下管线归纳处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树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或许运用信息化手法,实时贮存、更新地下管线信息。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信息规范和有关要求,将更新的地下管线信息按季度报送市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市城市处理法令部分、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以及其职业主管部分,而且对信息的实在性、精确性、无缺性担任。

  第三十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检验后三个月内,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管线工程勘测、规划、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帮忙建造单位搜集、收拾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线普查、归纳处理信息系统运转保护和数据更新经费归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运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恪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则,并处理相关保密手续。市城市建造档案处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工程档案的搜集、保管和运用等作业,依照规则向社会公众供给管线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法令、法规和规章有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管线或许路途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地下管线与路途同步施工时,未依照路途工程建造单位组织的合理工期建造的;

  (四)未按规则事前告诉管线处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作业的;

  (七)向城建档案处理机构移送的管线工程项目档案不实在、不精确、不无缺的。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管线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查看经过的工程规划图纸、技能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管线产权和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予以正告,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许未采纳补救办法的,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归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办法规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线建造单位、施工单位、产权和处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背本办法规则,构成公共利益或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危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北至长江水域,南到新庙、泽林的南界,西起汉鄂高速路、外环路西段,东至武九、京九联络线跨江大桥。

  在城市路途规划红线规划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造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迫抢修、城市路途或许城市管线建造项目规划红线规划外的管线建造活动,依照现行有关规则施行。

  燃油、工业等用处的管线及其隶属设备的建造依照有关法令、法规施行,并应当恪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处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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