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中学学生、逃课翻墙触电身亡:学校这次算是完美受害者

  重庆武隆某中学初三学生安某,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规校纪,逃课外出,学校多次对安某旷课、逃学、翻越围墙等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安某与其监护人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翻越围墙。然而,过后不到一个月,安某再次翻越围墙外出,出现了意外,2020年1月14日,安某尸体在学校围墙外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变压器处被发现。事发后,安某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该中学和供电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经鉴定,安某系碰触某供电公司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死亡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

  经过调查与审理后,2021年9月2日法院宣判,结果如下:安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心智正常,也接受过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教育,对电的特征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应当认识到碰触供电设施的危险性,其自身碰触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酌定由安某对其自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电力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其已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酌定对于安某死亡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安某所在中学已经对其旷课、逃学、翻墙等行为进行了教育,学校的围墙设置也符合有关标准,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安某死亡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我觉得这个30%责任不是空穴来风,一般电力设施安装都是有规范要求的,学生翻墙能触碰到变压器说明这个变压器离墙应该很近。如果先有的墙那么就是电力设施安装不规范,如果先有的变压器,那么就是学校建墙离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够,更多细节应该没写出来。

  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说过,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经济学,那就是“没有免费的午餐”。这里,要为午餐所付的那个“费”,就是机会成本。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人们在个人决策时比较容易理解“没有免费的午餐”,但在考虑公共福利提供等问题时,却很容易忘记这一点。很多人总希望政府能够多建设公共设施,增加公共福利,仿佛这些都无需成本。但事实上,政府为增加公共福利,就一定要通过征税、发行货币以及举借公债等途径获得收入,而无论哪一种途径,成本最终转嫁到老百姓身上,减少个人可获得的资源和产品。

  由于相对于私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效率往往更低,因此那些本想获取“免费午餐”的人,最终得到的往往是一份更加昂贵的午餐。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它必然不会专门列一个科目,说这次的赔偿要某地居民负担,但是这次赔偿毫无疑问会被列入经营成本中的,而所有的经营成本,终究是要最终消费者承担的~如果这个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都读不懂的人,建议不要再参加讨论了。

  写到这想起了师兄给我讲他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儿。他刚刚工作没几个月,就陪着领导一起上了法院被告席。原因是一个人半夜去偷变压器,结果被电死了,家属于是把电力公司告了,让电力公司赔钱。法院去现场检查,发现变压器标识规范、警示牌醒目且安装正确、围栏完好无破损,电力公司无过错,但是死者家属还是坚持要赔钱。于是,法官现场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反正你们电力公司有钱,还是赔一些。 当然,这件事和偷变压器还是有不一样。就我小学和初中这么多年的翻院墙经验来看,应该是爬上院墙,正好看到有个杆杆立在外面,大喜过望,伸手就往上爬,触碰变压器周围带电设备,触电身亡。法院判定电力公司担责30%,为无过错赔偿相应的责任。电力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本身就承担着社会责任,因此该判定电力公司应该接受。

  判决引用的条文还是挺清楚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典》没有颁布前《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同的规定。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高度危险责任”,意思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类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从条文表述上也能看得出来

  就是说,只要发生损害后果的时候,侵权人(经营者)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但是,例外情况有两个:第一,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经营者免责。比如,有人想自杀,就往高压电箱子上撞,被电死了,这种情况下电力公司肯定不担责。第二,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减轻责任。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这个逃课的学生对于损害后果负有重大过失,所以减轻了供电公司的责任,使其对损害后果承担30%责任。这个案子的法律适用没什么问题。

  学校:审判合理,还是挺合理的。“安某系重庆武隆某中学初三学生,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规校纪,逃课外出。”“学校多次对安某旷课、逃学、翻越围墙等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安某与其监护人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翻越围墙。”“然而,过后不到一个月,安某再次翻越围墙外出。”我脑海里就想起一句《雪中悍刀行》的经典台词:徐骁嫡长子,徐凤年在此求死! 现在的年轻人,就真的为了出去玩突出一个悍不畏死呗……你说你要是学校你能怎么管吧?安全教育也教育了。保证书也写了。人半夜就是能翻出去,你怎么办吧?学校这次算是完美受害者了,才能免于受罚。

  学校该做的都做了,多次劝说,连保证书都上场了,那么多学生,为什么偏偏是这个学生翻墙多次,最后一次不幸殒命高压电线。电力部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有点冤,但是作为特殊行业,还是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也是家大业大,给点补偿也可以。毕竟孩子没了,家长心里是不好过的。该学生自身有一定的问题,漠视学校规则,视保证书为废纸。家长作为监护人,签订保证书,孩子出事,家长自身教育就存在问题。

  2.安某和监护人一起写下了保证书。如果只是安某自己写的保证书,家长要闹事的时候还可以说保证书是学校逼孩子写的,但家长也写了保证书,等于责任已经没办法甩给学校了。

  3.安某再次翻墙外出,在学校外出了意外。如果意外发生在学校里,家长要闹事也能说是学校看官不理,但这次意外发生在学校外边,是安某自己翻墙出去的,学校管不到。

  4.还有个倒霉的电力公司给学校背锅,如果是倒在马路上,掉到了河里,家长也会找学校发疯。

  学校在四层buff护体下,家长想闹事都没法闹起来,真的是一个完美受害者。但反过来说,但凡上述的条件里 有一条不成立,学校就要倒大霉了,可能最后就会闹成学校占大头,电力公司占小头了。

  类似事件比较多,比如,就在上个月(2021-08-13),裁判文书网还公布了一个案例(2021)皖17民终539号,大致经过就是二人(同伴已成年)相约去鱼塘钓鱼,受害者(17岁不到18岁)鱼竿触碰高压线身亡。受害者父母起诉了同伴、鱼塘塘主、电力公司。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供电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因其并无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因而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受害人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同伴身为成年人与受害人(未成年人)一起外出钓鱼,派生出其对该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义务,其应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及安全保护义务。

  况且同伴先行在有警示标牌的高压线下垂钓,当受害人来到其身旁垂钓时,其未采取预防或制止这种危险发生的行为,故其对受害人的触电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考虑受害人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系在校学生,其所垂钓的鱼圩又在其住处附近,应对周边的危险存在一定的认知及预防能力,且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即王某、张某(受害人的父母)应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尤其是王某明知受害人外出钓鱼而未加阻止。

  法院综合考量以上诸多因素,认定供电公司承担4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同伴承担1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及两原告(王某、张某)自负50%责任的比较适当。鱼塘塘主作为鱼圩的承包人,其鱼圩并非从事开展对外垂钓业务,其作为经营管理者与两原告没有一点能形成需要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义务的法律事实,且本案中的垂钓行为其实就是鱼塘塘主对鱼圩管理所或禁止的行为,现王某、张某要求塘主赔偿其子因垂钓触电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失公允,不予支持。

  所以本人认为电力公司承担30%-40%都是合理的,不能再多了,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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