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龄童触电致残 14年后公堂索赔

  因安放变压器的石墩没有设置防护栏,时年九岁的杨某出于猎奇,游玩时竟爬上了墩台,成果被高压电击伤致残。十四年后,一向索赔不成的杨某一纸诉状将装置变压器的江西弋阳县供电有限职责公司、变压器的所有人漆工镇大溪头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补偿残疾补偿金。近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人身危害补偿案。

  原告杨某诉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被告大溪头村为处理本村乡民的出产日子用电需求,置办了一台10千伏的变压器,由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职责公司即第二被告部属漆工变电站担任装置调试,安放变压器的石墩设在稻田埂边。其时石墩离田埂高度缺少一米,四周未设防护栏及警示标志。1991年,栽种早稻时节,时年九岁的原告杨某在田边游玩时,爬上了石墩,不幸被高压电击中倒地,双臂坏死,由其时的上饶区域人民医院(即现在上饶市人民医院)截除了双臂,其时原告花去医疗费8千余元。原告父亲为此屡次向被告大溪头村要求补偿相应丢失,但被告大溪头村以村小组暂无力承当为由,许诺待村小组有经济条件后会作出相应补偿。期间,因为原告爸爸妈妈文明低及所在相对阻塞的山村环境,底子不知可向弋阳县供电有限职责公司建议权力。

  2005年11月15日,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一级伤残。

  原告杨某以为,被告大溪头村作为变压器的所有人,应对变压器周围供给安全环境,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职责公司部属漆工变电站未按标准要求对所安放的变压器周围建防护栏,二被告的行为形成了该变压器存在严峻安全隐患,致原告触电,双臂截肢,形成伤残,故要求二被告一起承当残疾补偿金计人民币59051.20元。

  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职责公司辩称,本案的诉讼时效,依据有关法令规定应为1年,原告在受伤后长达10余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以其日子在较为阻塞的山村,不可能知道可向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公司建议权力,以抗辩已过的诉讼时效这一现实,因其缺少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对所形成原告损害的职责分管,应由原告的监护人及变压器产权人被告大溪头村承当;事端当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