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的!宿州市连续开出四张罚单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B座2304、2305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日、6日在监理宿州市汴北新区淮海北路以西,皇冠家居以北的华夏竹溪苑项目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于实施工程单位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的问题,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和报告。

  以上有: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吕明(项目总监、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合同、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工程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实施工程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一般性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日、6日在宿州市浍水路以南、宿蒙路以西宿州文都苑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施工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文明施工不到位;2、无班前安全教育资料;3、2#塔吊无开关箱,应设置动、照分开专用箱;4、套丝机无开关箱,无防护棚;5、临时围墙上售楼部宣传用电源建议保护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蔡柳辉(项目经理、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理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日、6日在宿州市汴北新区淮海北路以西,皇冠家居以北的华夏竹溪苑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现场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高空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2、部分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3、外悬挑架架体斜拉钢丝绳固定方式与方案不符,且有搭接现象;4、木工电锯无防护棚,无锯片防护罩,无消防设施;5、安全通道、防护棚双层间距未达到大于700mm,防护材质不符合规范,未超出坠落半径;6、钢筋加工厂开关箱巡查记录过期,接线、电梯井内防护应为不超过两层,不大于10米,采用钢筋网片间距不应大于200mm;8、塔吊基础应采取排水措施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晨晨(项目经理、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该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对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日、7日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浍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万兴文玺台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现场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现场工人未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拆外架人员未系挂安全带;2、电动吊篮安全绳与檐口接口部位未做防护;3、外架及水平兜网中垃圾、杂物未及时清理;4、个别电梯无防护门,采光井处有防护栏杆缺失;5、外幕墙施工组合式门架无内侧小剪刀撑且无施工方案(方案未审批通过)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贤伍(项目经理、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理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对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